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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投资的法律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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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融资活动,必须具有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发达国家通过加强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法律体系建设,保证其发展环境的稳定性与优良性。我国风险投资处于萌芽状态,由于相关法律环境的滞后,使得风险投资举步维艰。因此,明确我国风险投资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并加以清除,是非常必要的。 法律问题主要有: 发达国家,相当一部分的风险基金由个人提供,在我国,居民储蓄却无法流向风险投资。原因是现存的法律框架缺乏个人资金如何向风险投资注入的明确法律规定。 在美国,一半以上的基金来源于养老金、保险金和银行资金。但我国目前的法律禁止风险基金向这些渠道筹集。如《保险法》第104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再如《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投资”、“不得向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此外,我国的养老基金条例也禁止养老基金参与风险较大的投资。 因此,解决风险投资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必须做到: 增设个人投资法,使个人资金流向风险基金合法化,以便壮大风险资本的源泉,增加我国居民的投资渠道,改变政府为主的局面,提高风险投资公司的治理水平。 我国的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等参与风险投资基金的相关活动,可以通过法律上的设计和监管来规避关联交易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在法律上,可以通过组织分力、职能分离、资产分离等途径来实现。因此,在立法指导思想上,适当放宽这些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限制,允许他们适度参与风险投资。既可以满足养老基金、保险费用的长期保值增值和商业银行增强自身生存能力与长远发展的需要,又能解决我国目前面临的风险资本有效供给不足和风险投资公司风险资本规模普遍偏小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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